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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二号)
编辑:张勇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06 17:15:17    来源:汉滨人大   点击次数: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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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23年4月3日区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五章  选举辞职罢免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  

第十章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 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践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接受人民监督。

第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主任会议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会议列席人员名单;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临时召集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由常委会根据代表选区情况划分代表团并确定召集人。代表团第一次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并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代表团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代表团审议工作报告、会议议案和有关事项;

(三) 向主席团汇报代表团对工作报告、会议议案和有关事项的审议意见;

(四)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

(五)处理代表团的其他工作事项。

代表团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十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人员名单,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有关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二条 在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审议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人员名单草案、议案审查委员会人员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提出意见。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其他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主席团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向会议提出议案;

(三)决定议案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五)决定是否将议案和决议草案、决定草案提交会议表决;

(六)提出大会选举办法草案并主持会议选举;

(七) 确定由会议选举的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区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的正式候选人名单;

(八)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九)组织宪法宣誓仪式;

(十)发布公告;

(十一)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会议日程;

(二)副秘书长人选;

(三)代表提出议案、质询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本次会议秘书长召集。

第十六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三)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四) 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五) 就有关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六) 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常务主席讨论、决定有关事项,一般应当召开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

第十七条 主席团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听取各代表团审议意见,进行讨论时,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可以下设若干工作机构。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应当制定会议纪律,印发参会人员。

第十九条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会议,遵守会议纪律,依法履行职责。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依法终止。

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由秘书处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不是代表的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和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列席人员分别编入各代表团,参加相关会议。

列席人员可以在代表团全体会议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

列席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进行公开转播。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代表、区级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和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

进行审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人民政府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并表决。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案截止时间前提出的议案,由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关于议案的说明和有关材料。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后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对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

第二十八条 代表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有关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二十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

第三十条 工作报告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大会秘书处根据审议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工作报告的修改建议和相应的决议草案,经主席团决定,由报告机关对工作报告进行修改,并将各项决议草案印发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并作出相应决议。

第三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就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应当就本年度财政预算的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报,由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意见反馈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部门。

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相关代表和专家参加。

第三十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

大会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三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若需作出部分调整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选举辞职罢免

 

第三十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候选人,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区人民法院院长候选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

选举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根据各政党、各团体推荐候选人的意见提名,或者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

区人民代表大会各有关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表决通过。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第三十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和通过有关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的具体办法,由主席团提出,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候选人的提名者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投票选举前,主席团可以组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正式候选人与代表见面。

第三十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的,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三十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主席团组织。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

第四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区选举的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四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区选举的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十二条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由本区选举的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报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罢免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四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各项报告时,代表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有关问题作补充说明。受询问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并经询问人同意后,在确定的时间内书面答复。书面答复件应当由受询问机关负责人签署。

第四十五条 询问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多人联合提出。代表团要求有关机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的,应当经代表团团长同意,以书面形式向大会秘书处提出,由大会秘书处协调有关机关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询问应当写明要求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的时间、对象和问题概要。

第四十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七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在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代表团应当将答复情况向主席团报告。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

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质询案及其答复情况印发会议。

第四十八条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重新答复的要求,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经主席团决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两个月内由受质询机关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出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答复的情况和代表的意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作出决定。

第四十九条 代表联名提出的质询案,在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案人可以撤回。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第五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五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在进行调查时,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五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区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区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四条 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第五十五条 代表要求在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举行全体会议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临时要求发言的,须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发言时间可适当延长。

在主席团会议上,主席团成员和列席主席团会议的代表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决定和通过有关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时,代表可以赞成,可以反对,也可以弃权。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十七条 代表在审议中对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有重大不同意见的,经主席团提出,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授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表决。

第五十八条 工作报告和计划、预算报告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未获得通过的,报告机关应当进行整改或者调整,报告修改后由主席团再次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或者授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审议情况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第九章

 

第五十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的本区出席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由主席团发布区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规定的人员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由主席团发布区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第六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十章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