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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聚焦】返还彩礼循规定 法官调解尊实情
编辑:张勇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9-10 11:32:08    来源:汉滨人大   点击次数:406

8月29日,汉滨区法院大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普通的离婚纠纷案件,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基础上,牺牲午休时间为当事人组织调解,经过3个多小时的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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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得从案件的源头说起,2013年8月原告郭某与被告邝某经人介绍认识,2015年3月3日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夫妻共同生活8个多月后,同年11月被告外出打工开始分居生活。2017年3月,原告郭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后被本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今年8月,郭某再次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并由被告返还彩礼9万余元、首饰费1万余元及其它花费5万余元,合计15万余元。

开庭之前,合议庭审判长费朝启认真查阅案卷材料,及第一次离婚的卷宗材料,总结出案件的争议焦点,即原告不仅要求离婚,最重要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根源所在即“彩礼”返还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显然按照此规定原告的诉求无法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庭审中查明原、被告已经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只是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原告在结婚时确实支付了一定数额的“彩礼”,但是,尚不足以导致原告生活困难。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征求双方当事人的均愿意调解的意见后组织调解,合议庭根据婚姻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并结合原被告结婚后的实际婚姻状况,紧紧围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了较短时间的,是否应当返还彩礼”这一问题进行讨论,审判长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熟悉社情民意这一优势,组织双方委托代理人和各自的委托人进行协商沟通,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多次发生争执均被审判长及时制止并耐心劝导。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会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参考实际婚姻状况,被告在结婚时确实收受了一定数额的“彩礼”,与原告共同时间仅为8个月。因此,合议庭劝导原、被告双方正确对待离婚。最终,被告愿意赔偿原告2万元的经济损失,原告最终也同意上述意见,经过长达3小时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至此,这起长达2年的离婚纠纷案件最终案结事了,当事人双方对案件处理结果十分满意,并对大河法庭干警牺牲午休时间为他们组织调解表示感谢。(作者刘豪 审核费朝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