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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聚焦】汉滨法院处置两起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事件
编辑:张勇   作者:张禅    发布时间:2018-07-05 17:22:27    来源:汉滨人大   点击次数:414
    “你下去给我等着……”,2018年6月8日中午,案外人员马某在汉滨区法院执行局执行二庭办公室用手指着执行法官威胁道。马某威胁法官后还在现场无理取闹严重影响法院正常执行工作,在执行警务中队法警劝阻过程中还将法警抓伤。汉滨法院执行局经请示主管领导,立即决定对马某拘留十五日,并于当日送交拘留所。 
    同日,汉滨区法院高新法庭在先予执行汉滨区某中心诉朱某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过程中,朱某强拒不签收先予执行裁定书也不限期拆除,高新法庭法官将其拘传到法庭,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不利后果,但朱某强却情绪激动,当场将执行法官制作的询问笔录撕毁,态度极其嚣张。高新法庭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经请示主管领导,依法对朱某强司法拘留十五日,并于当日送交拘留所。
    也是在6月8日,汉滨区法院在执行一起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被执行人某公司员工过百人连续两天聚集在市委信访,经过汉滨法院分管副院长与执行法官一道耐心劝导,最终将该公司员工疏散,引入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汉滨法院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中,面对千端万绪的各类执行案件,想尽一切办法运用法律手段破解执行难题。同时,对抗拒执行、逃避执行、暴力威胁抗法的各类涉案人员果断采取强制措施,迅速处置了一批妄想通过耍赖、耍横等手段阻碍法院执行工作的涉案人员。为净化汉滨司法环境,树立汉滨新民风诚信建设做出了贡献。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