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欢迎您!
全国人大 | 陕西省人大 | 安康市人大 | 汉滨区政府

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法治聚焦 > 正文

【普法课堂】庭审时偷偷录音?不可以!
编辑:张勇   作者:刘仕冲    发布时间:2024-11-16 23:26:49    来源:汉滨人大   点击次数:22

“你好,我们核查到你存在未经法庭许可偷偷录音的行为,请将你的手机交给我检查。”这是发生在11月13日汉滨法院张滩法庭审理唐某诉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庭审现场的一幕。

庭审开始前,审判人员依法告知了庭审纪律及注意事项,但庭审开始后,原告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允许,擅自使用随身携带的手机对庭审的过程进行录音。承办法官发现唐某的行为后,立即安排法庭工作人员对唐某的手机进行检查,经核查唐某确实存在庭审录音行为。承办法官一方面向其再次强调法庭纪律并释明为何法庭庭审时当事人不得擅自录音录像,另一方面对唐某违反法庭庭审纪律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批评和训诫,要求唐某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深刻的检讨。此时,唐某也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积极请求法庭予以谅解,向法庭出具检讨悔过书,对自己的行为做出深刻检讨,保证今后不再做出此类违法行为。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法庭纪律直接代表着法律和司法公正的庄严形象。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庭纪律,参与庭审活动时应当尊重司法礼仪,自觉遵守开庭时的纪律,维护法庭秩序。张滩法庭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基础上,也深刻践行为民的情怀,在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批评和训诫的同时,也积极向其释明法律的相关规定,做到小惩大诫,以事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