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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共同生活未领证 能否要回彩礼?
编辑:张勇   作者:袁朴 鄢肃    发布时间:2024-06-07 11:14:30    来源:汉滨人大   点击次数:103

6月4日,汉滨区人民法院五里中心人民法庭经过诉前调解、巡回审理、诉中调解,成功化解一起因彩礼返还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2021年3月27日,李强与赵梅经人介绍相识后订立婚约,同年12月7日,双方举办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李强发生意外身亡,赵梅自此返回娘家生活。不久前,李强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赵梅及其父亲返还李强结婚时支付的彩礼。

承办法官分析案件后,坚持客观事实,通过背对背谈话询问,核实事实缘由,同时详细解读《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彩礼的规定,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赵梅及其家人向李强的父母返还7万元彩礼并当庭给付完毕,赵梅及其家人不再主张其他费用。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近年呈上升趋势的情形,全面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积极回应人民关切,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的未办理结婚登记、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及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三种可返还彩礼的情形外,根据近年来涉彩礼案件的新特点,对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情形下彩礼返还的问题予以完善。同时,还明确了彩礼范围、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的诉讼主体资格、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请求返还彩礼时法院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比例时考虑的因素等。

本案中,赵梅实际收取彩礼12万元,李强与赵梅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习俗举办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本案中,考虑李强与赵梅举办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时间短、未孕育子女、李强不存在明显过错等情形,且相对于当地其他家庭来说,给付彩礼数额较高,造成较重家庭负担,李强父母年事已高,面临丧子之痛,家庭生活更因失去儿子雪上加霜,为依法妥善处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最大限度实现情理、风俗、法理的平衡,法官采取诉前调解、巡回审理、诉中调解等方式处理纠纷,成功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由女方返还部分彩礼,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文中均系化名)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