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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聚焦】吉河司法所:社区矫正要珍惜 不假外出被训诫
编辑:张勇   作者:胡小松    发布时间:2023-11-29 19:02:21    来源:汉滨人大   点击次数:1169

“社区矫正对象邓某,你因未履行请假手续外出至平利县,汉滨区司法局依法作出(2023)汉区矫训第19号社区矫正训诫决定,现给予你训诫一次。。。。。”11月29日,吉河司法所在社区矫正集中学习会上,工作人向社区矫正对象邓某宣告了训诫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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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于2023年9月在吉河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组织学习时强调监督管理规定,并对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要求社区矫正对象不得未经批准离开汉滨区辖区。10月30日12时许,邓某因受朋友邀请外出至平利县城关镇谈砂石料生意,在未与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上的情况下,其心怀侥幸私自外出,并于17时许返回。但是其违规行为被发现,工作人员立即固定证据,依法进行调查核实。

通过调查,邓某如实陈述了其未履行请假手续外出的事实,并主动承认错误,工作人员现场对刘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再次组织其学习社区矫正关于外出的监管规定。邓某表示一定会严守规定,保证不再出现此类问题。社区矫正对象邓某未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擅自离开执行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鉴于邓某自接受社区矫正以来表现较好,此次系初犯,汉滨区司法局依法对邓某作出了训诫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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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河司法所本着“警示提醒、训诫教育”的原则,在集中学习会上进行训诫宣告,以警醒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应严格遵守监督管理规定,切勿“以身试法”,珍惜来之不易的社区矫正机会,积极改过自新,争取早日回归社会。(胡小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训诫:

(一)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未超过十日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 情节轻微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