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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聚焦】家庭口角起纠纷 人民调解续亲情
编辑:张勇   作者:胡小松    发布时间:2023-04-07 14:59:01    来源:汉滨人大   点击次数:542

近日,汉滨区司法局吉河司法所运用“无忧调节超市”“三力联调”的先进调解模式,通过群众点名调解的方式,联合吉河镇纸坊村调委会迅速化解一起因家庭琐事引发的家庭矛盾纠纷,解开当事人心结,重续亲情。

3月31日,家住吉河镇某安置社区的老人李某急匆匆的赶到司法所,对工作人员说其受到了家庭暴力不敢回家。工作人员一边安抚老人,一边向其了解相关情况,原来李某和继子张某发生争执,李某不敢在回家 ,现申请调解该纠纷。初步了解情况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便拿出“无忧调解超市”调解员名册,让李某自己挑选自己信任的调解员,李某仔细查看了各个调解员的相关信息后,选择了其老家纸坊村调委会的调解员杨勇为其调解纠纷。工作人员立即邀请调解员杨勇参与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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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李某家中后,调解员分开了解情况后得知,因王某近期生病,其子张某为方便照顾其母王某,便搬来与两位老人同住。3月30日,王某出院后在家中洗衣服,李某责备王某在洗衣机中放置衣物过多导致水溢出,其子张某与朋友饮酒后回家碰巧在门口听见李某责备王某,感觉母亲受到欺负,便与李某发生争执,李某一气之下自己外出居住。另外也了解到,李某因年满60周岁后看见其他孤寡老人享受国家的五保政策,自己虽然结婚却没有亲生子女,无法享受五保政策,其自己认为受到了经济上的损失,近些年常在妻子王某和继子张某面前诉说不该结婚,导致其现在无法享受五保,并且在争执中提出要离婚,去享受五保的说法。家庭矛盾从这些言语中逐渐的积累下,在继子张某这里点燃。

找到具体原因后,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是继父子关系,为了让亲情维系留有余地,也为了减少李某对自己晚年生活的顾虑,力争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调解员便从中开始调解。首先,调解员做好当事人情绪稳控,先认真听取了各方当事人双方的诉说,与当事人通过聊家常,疏导情感,讲孝道,打亲情牌,营造调解氛围;向李某和王某指出家庭生活都会产生矛盾,夫妻之间一定要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不能为一点小事就发生责备另一方,双方都是年近古稀的老人,一旦通过诉讼离婚会产生不良的后果和不利影响,并且王某患有脑梗、心脏病等多种疾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结婚之后是有困难共同扶持,不能够因为一方患病而就抛弃不顾,这既是违反法律的表现,也是违反道德的表现。同时也给继子张某做思想工作,家庭成员应该尊老爱幼,禁止家庭暴力,子女维护父母的权益是对的,但是其采取的方式和方法不对,王某和李某已经结婚二十多年了,老人和年轻人的生活方式不同,表达自己的感情也不同,李某责备王某的原因也是担心洗衣机漏电伤及王某,其责备也是一种关爱,李某和王某二人相互扶持,做子女的才能有时间挣钱养家。在调解员的协调下,通过情理法相结合的调解,张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向李某承认了错误,并表示今后遇到矛盾一定多反思、多克制,一定和睦相处,不发生冲突。调解员也趁热打铁让二人握手言和,当双方握手在一起的时候,张某说出了一声:“爹,你放心,只要你对我妈好,我会把你当亲爸一样的。”并且主动和李某拥抱在一起。至此,李某、王某和张某一家人重续亲情,该案顺利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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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虽小,民心事大。所谓“家和万事兴”,没有家庭的和谐,就没有社会的和谐。吉河司法所始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为促进辖区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三款: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二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