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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典”】签订赠与协议后可以反悔吗?法官带你学习民法典
编辑:张勇   作者:周新    发布时间:2022-05-20 22:25:26    来源:汉滨人大   点击次数:3327

刘大妈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给丈夫李大爷,双方签订了赠与协议,协议签订后,刘大妈将房产证交给了李大爷,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后因夫妻二人感情出现纠纷,刘大妈离家出走,失去联系。无奈李大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协议有效。3月4日,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宣判了这起因赠与房产引发的合同纠纷案。该起案件涉及一些民法典的知识,关乎我们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今天小编就带大家学习一下。

基本案情

李大爷今年79岁,几年前,他与刘大妈经人介绍认识后,两人开始了一段黄昏恋。2018年12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在李大爷婚前购买的一套房屋中居住生活。为表达自己的爱意,2019年1月,李大爷与刘大妈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将两人居住的这套房屋赠与给了刘大妈。协议签订后,两人就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李大爷心想,只要自己把房子赠与给刘大妈,就可以留住刘大妈的“芳心”,让刘大妈安心与自己共度晚年。

可好景不长,没过几个月,两人感情出现了问题,刘大妈遂于2019年6月与李大爷又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将这套房屋回赠给李大爷。签协议的同时,刘大妈把房产证交给了李大爷。几天后,刘大妈离家出走,再也没有回来。李大爷多方打听,并张贴寻人启事,但始终没有刘大妈的消息。眼看着“人财两空”,李大爷找人咨询后,起诉至汉滨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刘大妈将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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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问题一:赠与协议签订在《民法典》施行以前,原告起诉在《民法典》施行之后,该起纠纷应适用《民法典》还是原来的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官释法法律事实,也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本案中,李大爷与刘大妈于2019年6月签订赠与协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本案属于民法典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问题二:本案中,双方签订了赠与协议,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赠与协议是否生效?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赠与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法官释法本案中,赠与房屋原系李大爷婚前购买,婚后由李大爷赠与刘大妈,2019年6月,二人再次签订赠与协议,由刘大妈将房屋回赠给李大爷,虽然未办理完毕房屋过户手续,但赠与人刘大妈已根据书面赠与协议将房产证交给了受赠人李大爷,且受赠人李大爷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屋,故应认定双方赠与有效。原告请求确认双方赠与协议有效,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问题三:哪些情形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663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法典》第666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法官释法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物交付之前,赠与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销赠与的权利。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民法典》第658条规定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由于这种撤销具有任意性,如果不对其加以限制,则等于赠与合同对当事人没有任何约束力,为了保护受赠人的利益,《民法典》第658条对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规定了一定的条件,时间上,应于赠与标的物交付或未转移登记之前,范围上,应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后果是,生效的赠与合同从此失去效力(但已经履行部分有效),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变,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也随之消灭。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民法典》第663条对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做了规定。行使该项权利的要件是,无论赠与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受赠人只要出现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任何一种情形,即可行使法定撤销权,无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无论赠与是否具有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行使法定撤销权的后果是,不仅尚未履行的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而且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也失效,赠与人可以对受赠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