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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聚焦】汉滨法院:赡养老人起纠纷 执行和解续亲情
编辑:张勇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0-26 15:40:08    来源:汉滨人大   点击次数:280

赡养父母,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10月19日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快速执结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余某某、洪某某与余某、余某赡养纠纷一案,汉滨法院依法判决由余某、余某2020年5月起每月各给付申请执行人余某某赡养费450元;由余某、余某2020年5月起每月各给付申请执行人洪某某赡养费450元;余某某、洪某某住院花费的医疗费报销后自费部分凭票据由余某、余某各承担1/2。    

判决生效后,余某、余某拒不履行。无奈之下, 余某某、洪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认为赡养纠纷执行案具有其特殊性,如果强制执行、机械办案,可能会在已是千疮百孔的亲情上再添一道伤痕,引发家庭矛盾升级,执行人员遂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以说服教育的方式从源头上化解这起特殊的执行案件。

执行法官将当事人召集到法院来后,一方面向当事人阐述“老吾老及人之老,幼吾幼及人之幼”的道理;另一方面从法律上告知其赡养父母是义务,若拒不履行或逃避执行,轻则司法拘留,重则锒铛入狱。最终,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

余某、余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向父母道歉并保证以后会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赡养义务。余某某、洪某某激动热泪盈眶,当场与两个儿子余某、余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汉滨法院申请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