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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聚焦】汪某向自诉人熊某赔礼道歉并一次性支付赔偿款5万元
编辑:张勇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9-13 13:54:13    来源:汉滨人大   点击次数:637

随着网络媒体、社交平台的蓬勃发展,造谣诽谤行为由线下向网上延伸,由此而来造谣、诽谤带来的影响波及范围更广,很多人深受其害。日前,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抖音平台诽谤他人的案件。

2月17日晚,被告人汪某和刘某、杨某在安康市酒店客房登录刘某抖音平台播放短视频,辱骂、侮辱熊某,并散布虚假事实诽谤熊某后三人又多次在各自的抖音平台发布侮辱、诽谤熊的直播视频。三人发布的侮辱、诽谤熊的短视频引起三千多抖音网民观看、评论,多人询问熊某事实真相,严重影响了熊某的正常生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熊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6月11日,公安机关依法对上述三人处以行政处罚,对汪某行政拘留五日对刘某行政拘留三日,对杨某罚款500元后,熊某向汉滨区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指控被告人汪某犯诽谤罪并附带民事赔偿汉滨区法院依法受理该起自诉案件,审理期间,经审判人员对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最终自诉人某与被告人汪某握手言和,达成调解,被告人汪某向自诉人熊某赔礼道歉并一次性支付赔偿款5万元,自诉人熊自愿放弃对被告人汪的刑事指控。

案件启示:

每个人都有言论自由权,但言论自由并非绝对的自由,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我们在享受网络带来便捷的同时,也要谨言慎行。通过造谣诽谤侵犯名誉权的要承担民事责任,严重的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张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