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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男子醉驾逃逸又撞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实刑
编辑:张勇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0-23 20:44:33    来源:汉滨人大   点击次数:2138

安康一男子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后,不等待民警处理竟然在逃逸途中又撞人。近日,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提起公诉的余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获有罪判决,汉滨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23时38分许,被告人余某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滨江大道江北高级中学门前路段将路旁停放的一辆小车左后视镜擦挂后逃逸。23时46分,逃逸至316国道1897KM+500M处,将同方向行驶的摩托车撞倒,将该摩托车驾驶员吴某碾压至车底向前拖行,拖行后又撞到路南一处民房,后民警将被告人余某带至安康市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71. 1mg/100ml。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余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吴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项,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本案中被告人余某饮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在逃逸过程中又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轻伤及财产损失,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被判处实刑,该男子将面临四个月的牢狱之灾。

承办检察官提醒:广大驾驶员应吸取教训,牢固树立“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理念,千万不要作茧自缚,害人又害己,一念之间终身后悔。(单位: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审核人:赵万江  通讯员:成丽娜  吴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