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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聚焦】蒸面汤料使用罂粟壳:判刑加罚金
编辑:张勇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8-15 16:16:58    来源:汉滨人大   点击次数:509

将罂粟壳添加到醋和酱油中进行熬制,并以此熬制的醋汤和酱油调制蒸面供顾客食用。7月26日,由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安康市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050元,同时判处其在安康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5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8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在经营蒸面店过程中,明知罂粟壳不属于食用物质、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但其为提升蒸面味道、增加收益,将添加有罂粟壳熬制的醋汤、酱油用于调制蒸面进行销售。经专业机构检测,该店调制醋汤检测出罂粟碱、那可丁、吗啡,调制酱油检测出罂粟碱、那可丁,综合调料检测出罂粟碱、那可丁、吗啡、蒂巴因、可待因,不符合“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食品整治办[2008]3号)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汉滨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和食品公共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遂决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由于在刑事证据中,关于被告人徐某某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8月26日销售蒸面的金额,被告人徐某某的前后供述、与有关证人的证言不尽一致,同时为夯实社会公共利益受损证据,汉滨区检察院通过进一步的调查查明:上述期间,7天销售蒸面的金额共计1050元,约200余人次食用。至此,被告徐某某应依法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等规定,该院向汉滨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徐某某在安康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承担消费者所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0500元。

庭审中,被告徐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对汉滨区检察院的民事诉讼主张未提出任何异议,法院支持了该院的全部诉讼请求。庭审后,被告徐某某在《安康日报》进行了登报公开道歉、缴纳了惩罚性赔偿金10500元。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中华民族未来”。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汉滨区检察院将着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断强化食品安全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加大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力度,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延伸阅读:

什么是公益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核人:丁强 通讯员:晏红军 彭绍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