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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聚焦】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二审在汉滨区法院宣判
编辑:张勇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2-27 22:59:14    来源:汉滨人大   点击次数:582

(刘亚静)12月26日,汉滨区人民法院受安康市中院委托,依法对被告人韩保刚等特大跨境电信诈骗等八案进行了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次特大跨境电信诈骗共57名被告人,被害人被骗金额少则数千元,多则百万余元。由于该案案情复杂,涉及被告人、犯罪事实众多,一审庭审共持续进行5天。最终,汉滨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该诈骗集团主犯被告人韩保刚数罪并罚后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以诈骗罪对被告人张翠梅、余波等人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隐藏境外诈骗  骗取百万钱款

经汉滨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自2015年3月至2016年年底,陈海平(在逃)先后纠集该案被告人在印度尼西亚组成电信诈骗团伙,利用网络改号软件,以拨打电话谎称被害人涉嫌犯罪,要求将资金转入指定“安全账户”的方法,对中国大陆不特定人群拨打诈骗电话实施诈骗犯罪活动。该团伙长期盘踞在印度尼西亚雅加达等地,按照公司化进行管理,先后成立A、B、C、D四个诈骗小组,分别租用当地别墅为犯罪窝点,架设通讯线路,购置电脑、电话机、网络电话设备等作案工具,疯狂实施作案。各组设置负责人、键盘手、拨打电话的一、二、三线人员。小组负责人主要负责对小组成员日常管理、后勤保障、任务分配等工作。键盘手主要负责联系“菜商”购买中国大陆居民个人信息,打印并交由一线人员拨打诈骗电话;联系“系统商”进行网络改号、通讯线路维护;联系车行提供银行卡、制作假“通缉令”等“公文”;培训新人、统计业绩、对账汇总等工作;拨打一线电话人员根据键盘手提供的被害人信息,使用网络改号软件,将电话号码设置为被害人当地公安机关电话号码,冒充被害人当地公安机关的警官,谎称被害人的银行卡涉嫌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正在办理的“李忠洗钱案”。获取被害人信任后,要求被害人向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报案,并将电话转至二线。拨打二线电话人员使用网络改号软件,将电话号码设置为+22227393016、+8809153182269、+992227393016等号码,冒充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警官张国强等人,告知被害人涉嫌犯罪,要求配合调查,并利用假“通缉令”等文书对被害人实施恐吓,套取被害人的银行卡信息及存款,要求将资金转入“安全账户”。若诈骗不成功,则将电话转入三线。拨打三线电话人员冒充高级警官及检察官洪正国、杨国锋、倪慧芳等人,继续对被害人实施恐吓、诈骗。被害人一旦相信,则将资金转入、汇入由“车行”提供的银行账户,即所谓的“安全账户”。诈骗成功后,由“车行”迅速将涉案资金通过网上银行转账,后由“车行”的“车手”在印尼、台湾等地通过ATM取款。团伙成员根据在诈骗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一线人员底薪为每月5000元,根据业绩,按诈骗成功总金额的6%提成;二线、三线人员不设底薪,根据业绩,按诈骗成功总金额的9%提成。

该电信诈骗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团伙成员每天早上8点“上班”,下午5点“下班”。每天早上,键盘手将购买来的被害人信息打印在A4纸张上,分配给一线人员使用。每张纸张约30余名被害人信息,信息包含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一线人员对照人员信息逐一拨打,打完一张再取一张,直至下班。下班后由该组负责人或键盘手(电脑手)对一天业绩公布登记、讲评、鼓励。该诈骗团伙对团伙成员严格管理,对新加入的团伙成员进行培训,全部团伙成员由化名代替真实姓名,未经允许严禁外出,团伙成员之间不许互相流窜交流、不许互相打听事情,惩罚措施严厉,上述各组、各成员之间互相协助、互相竞争,共同实施电信诈骗,组成固定的犯罪组织,符合集团犯罪特征,是实施电信诈骗的犯罪集团。

被告人认罪悔罪  被分别判刑

在庭审活动中,57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并向被害人家属和社会致以诚恳的道歉。汉滨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海平召集被告人韩保刚等人,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且分工明确,在境外窝点实施严格管理,有预谋有计划地针对中国大陆公民实施电信诈骗,造成多人被骗,社会危害严重,具备犯罪集团的特征,依法认定为犯罪集团。被告人韩保刚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在境外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骗取国内不特定多数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汉滨区人民法院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和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处以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近年来,电信诈骗犯罪多发,且骗术不断翻新,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在公安机关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也需要市民增强防骗意识。为此,汉滨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注意防范,关键记住以下几个“绝对不”!

●公检法机关绝对不会对违法犯罪行为通过电话进行调查处理;

●公检法机关绝对不会让公民个人上网查询“通缉令”、“逮捕令”;

●公检法机关绝对不存在“安全账户”或“核查账户”,绝对不会让公民转账汇款。

如若受骗,记清对方电话号码、银行卡号、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号、即时通讯账号(QQ、微信等)信息,保留固定相关证据,迅速拨打110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