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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聚焦】维权要理性 违法必担责
编辑:张勇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2-16 23:16:04    来源:汉滨人大   点击次数:346

(汉滨法院通讯员:刘莎)“啪!现在开庭!”,12月14日上午,随着审判长清脆的法槌落下,四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某小区公开开庭。法官运用娴熟的法庭审判技巧引导诉辩双方针对案件的焦点展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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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系某物业公司,四被告系业主,因该小区经常停电,四被告一气之下砸毁了物业公司的大门、打卡机、摄像头、电话机等物品,经公安机关处理未果,原告遂一纸诉状将四被告诉至法庭,要求四被告分别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0元至30000元不等。考虑到本案系物业公司和诸多业主之间的矛盾,如果处理不好会引起群体矛盾,社会效果不好,为了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高新法庭决定在被告小区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请全体起立!”书记员依法宣布,全体诉讼参与人和旁听群众肃然起立,审判长在庄严的国徽下宣判: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原告作为物业公司,应努力成为业主的好朋友、好管家、好保姆。被告作为业主应当理解物业公司的辛苦。在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当加强沟通、相互理解。人存世间,不可能万事顺意,人间百态,矛盾多如蚊蝇。法官除了专业法律素养,其与常人无异,不可能事事洞若观火,案案判若神明。更无万能之手冰释世间纠葛。虽诉如矛,辩如盾,且似各自成理,然本院只能据法析理、明辨是非,以期达到据法决讼、双方释然之目的。望双方当事人勿因对簿公堂而产生对立仇视,而当理性求解,化解纠纷。结合本案,原告要求四被告赔偿财产损失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分别赔偿财产损失2000元至30000元,其提供的修理合同和发票非财产损失的依据,结合被告认可损坏财物的事实情况,本院酌定由被告徐某某、余某某、吴某某、谢某某分别赔偿原告500元、2000、3000元、3000元。被告辨称砸毁财物是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其辩解理由于情不合、于法有悖,本院不予采信。……本判决书在5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

审判长话音刚落,旁听群众由衷地响起了热烈的掌声。法官询问原、被告意见,双方均当庭表示息诉服判。

旁听群众王某某说:“我们这个小区经常因停电停水引发业主与物业公司纠纷,这此开庭让我们学会了依法维权,遇事不能冲动。”群众何大妈说:“以前我们不知道法庭审判是咋回事,今天确实开了眼界,法庭开庭后就判(结果),群众都觉的这样公正高效才(心里)踏实。法庭将审判庭搬到我们家门口,给大家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

此次巡回审理有效化解了该小区物业和广大业主因不可抗力引起的矛盾,被告业主认识到自己冲动行为的法律后果。同时也告知物业公司不断提升服务质量,维护了广大业主的利益。

今后,汉滨法院高新法庭将以“四个坚持、两个突出”为工作重点,不断加强"审判五进",通过巡回审判典型案件、法制宣传进社区、加强对判决书说法析理的水平,引导双方当事人息诉服判,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尽量统一。努力让判决结果贴合广大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望,不断提高汉滨区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为依法治国做出应有的贡献。